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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3〕120号)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7-22】 点击数:17417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我省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认证换证时间集中,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宣传,为推进药品GSP认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围绕国家总局提出的“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目标,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和认证申报工作。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实施时限按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文执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至少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或规定应完成认证时间前4个月,向省局提出药品GSP认证申请,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的下属门店)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组织部署。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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